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的起诉可受理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等条款明确了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权力和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这为高等学校制定具体的学位授予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类行政诉讼。 ### 二、案件背景 1. **案件基本情况**: - 原告何小强系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 - 华中科技大学同意对武昌分校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 何小强因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未获推荐申请学士学位。 2. **申请与答复**: - 何小强向华中科技大学和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 - 武昌分校书面答复称,因何小强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华中科技大学不能授予其学士学位。 ### 三、起诉可受理性分析 1. **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 华中科技大学作为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拒绝授予何小强学位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何小强对华中科技大学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高校学术自治与司法审查的界限**: - 高等学校有权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并据此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尊重高等学校的学术自治权,不干涉其具体的学位授予标准。 3. **起诉条件的符合性**: - 何小强作为学位申请人,对华中科技大学的学位授予决定不服,具有合法的原告资格。 - 起诉状中应明确列出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要素,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 四、结论 综上所述,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的起诉具有可受理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并在审理过程中尊重高等学校的学术自治权,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对学位授予行为进行审查。同时,也应注意平衡学术自由与司法监督的关系,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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