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自行研发并开展“认证项目”时,需要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具体备案流程和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备案范围 认证规则是规定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等认证程序要求类文件。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备案范围。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中“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 ### 二、备案原则 认证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完整性、适用性等负责,并做出公开承诺。申请备案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 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相抵触。 4. 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5. 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习惯。 6. 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 7. 不得与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8. 不得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 三、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通常包括: 1. 认证类别。 2. 认证领域。 3. 认证项目分类代码。 4. 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 5. 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 6. 认证标志。 ### 四、备案程序 1. **提交备案**: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2. **修订与重新备案**: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修订,应当在修订发布后30日内重新提交备案,备案内容和要求同上。 3. **注销备案**: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废止的,应当在废止后的5日内通过同一平台提交注销备案。 ### 五、备案监管 1. 国家认监委在官方网站统一公布认证机构认证规则备案的相关信息,以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2. 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认证规则等信息。 3. 认证机构应定期对认证规则的科学性、合规性、适用性等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更新。 4. 国家认监委接受社会公众对认证规则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认证机构在自行研发并开展认证项目时,需要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备案范围、原则、内容和程序进行备案,以确保认证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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