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培养机制、质量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形成了以下三级质量管理保障体制: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为最高层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整体规划和指导全国的研究生教育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并对全国范围内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2. **省级学位委员会**:作为地方层面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政策和要求,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学位授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级学位委员会会加强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力度,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等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 3. **学位授予单位**(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教育的直接实施者,负责具体落实国家及地方的各项研究生教育政策、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稳步提升。 这三级质量管理保障体制相互衔接、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和监督的完整体系,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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