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资格预审材料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具体来说: 1. 第十五条规定了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明确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2. 第十六条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并明确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 第十七条规定了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并明确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要求。 4. 第十八条规定了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