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城投能源向其子公司城投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发放了6笔大额借款,累计金额达到5750万元,但这些借款均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未约定借款利息。这种情况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即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城投能源作为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营行为,但借款必须遵循规范的程序和规定,包括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等,以确保借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维护城投能源的权益和利益。 未签订借款合同和未约定借款利息的做法,不仅可能导致城投能源的利息收入损失,还可能引发其他风险和问题。例如,如果子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城投能源可能会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如果子公司使用借款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或非法活动,城投能源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声誉损失。 因此,城投能源应当加强对其经营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借款等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城投能源还应当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子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控制风险,以维护城投能源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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