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非善意股东”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有限,股东资格是出资者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身份和地位,其核心内容就是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其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类型。非善意股东基于股权产生的权利义务与普通股东无甚区别,至于其是否需要承担返还责任,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分析。 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更好的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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