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这意味着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且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2. 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共同故意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预谋并希望或放任侵权结果的发生;共同过失则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3. 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即所有侵权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 4. 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意味着损害结果是由这些共同行为直接结合造成的。 此外,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还需参考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也分别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的共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可能会因具体情况的复杂性而有所差异。因此,在涉及共同侵权行为的案件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