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是:A. 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和B.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本题考查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选项A,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八条中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具体包括:(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允许扣除”。据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故A选项正确。 选项B,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八条中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具体包括:(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因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B选项正确。 选项C,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八条中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具体包括:(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契税**”。据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契税,因此,C选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的是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表述错误。 选项D,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的下列拆迁补偿支出,**属于房屋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一)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二)被拆迁户因搬迁而发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工损失费、奖励费等”。所以,即使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仍可以据实扣除,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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