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提供的情况,公司不能仅凭甲、乙二人的意见而解散。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虽然甲和乙同意解散,但他们二人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为25%,未达到三分之二(即66.67%)的表决权。丙和丁持有剩余的75%股份,且他们的态度未知,因此无法确定是否达到了必要的三分之二多数来解散公司。 2.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首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其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再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最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以作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3. 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 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质其所持有的股权; - 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 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保证了股东在公司运营和管理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公司的决策和运营起到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