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方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是否能够结转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主要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相关的会计准则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其他综合收益的分类**: - 其他综合收益可以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来可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另一类是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这两类收益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2. **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这类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通常会按照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转入投资收益。 3.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根据参考文章4和5,这类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 - 按照权益法核算因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导致的权益变动,按持股比例确认的该部分其他综合收益。 - 按持股比例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 这类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不能转入投资收益**,而是需要结转计入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 4. **具体会计处理**: - 以参考文章4中的例子为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如果乙公司存在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那么在甲公司处置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时,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需要结转至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不是计入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投资方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是否能够结转主要取决于该部分收益是否属于可重分类进损益的类别。对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需要结转计入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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