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按照被投资单位处置,并且该部分其他综合收益不能结转损益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计准则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需要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这意味着投资方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参考被投资单位处置资产或负债的会计处理方式。 2. **其他综合收益的性质**:其他综合收益是企业在非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除净利润之外的各项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由于这部分收益或损失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因此,在投资方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不能简单地直接结转为损益。 3. **重分类与结转的限制**:对于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方在处置该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时,也不能将其转入投资收益。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只能按照相关规定结转计入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 以具体的数字信息为例,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48%的股权,并采用权益法核算。当A公司出售全部B公司股权时,其“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明细科目余额中包含了两部分:一部分是按比例享有的B公司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另一部分是按比例享有的B公司重新计量设定收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这两部分其他综合收益均不能直接结转为损益,而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综上所述,投资方在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不能结转损益,主要是基于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他综合收益的性质以及重分类与结转的限制。

点赞(0)
×
关注公众号,登录后继续创作
或点击进入高级版AI
扫码关注后未收到验证码,回复【登录】二字获取验证码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