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解决: 1.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决定。 - 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而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那么将由人民法院进行最终的裁定。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3.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限制**: -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 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在以上途径中,仲裁裁决的效力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具有约束力,但不能直接强制执行。如果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不会再次审理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而只会根据仲裁裁决来判断效力问题。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种主要途径来解决对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提出异议的时间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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