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有船舶机器处所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在特殊区域外的排放控制,主要遵循MARPOL公约附则I中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控制条件和要求: 1. **船舶类型与吨位**: - 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2. **排放条件**: -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 油性混合物已经通过符合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进行处理。 -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百万分之一)。 -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 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3. **特殊规定**: - 在南极区域,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4. **调查和处罚**: - 如果在紧邻船舶或其迹流的水面或水面下发现有明显的油迹,缔约国政府有权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立即对可能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请注意,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对海洋生态造成污染。所有船舶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海洋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对于小于400总吨的船舶,虽然在特殊区域外的排放控制未明确列出具体条款,但通常也应遵循类似的原则和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