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立”和“破”的辩证关系时,我们需要理解这两者是如何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下面是对这一关系的解析,并指出错误的说法。 “立”通常指的是建立、树立、创新等正面的、建设性的行为,如建立新的制度、树立新的观念、创新方法等。而“破”则是指打破、废除、摧毁等消极的、破坏性的行为,如打破旧有的制度、废除不合时宜的规定、摧毁旧的思维模式等。 在处理这两者的关系时,通常强调“立”与“破”的辩证统一。这意味着: 1. 在破旧立新中保持平衡:既要敢于破除旧的、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东西,又要善于立新,确保社会发展的方向正确和动力持续。 2. 相互促进:通过“破”可以扫清前进道路上的障碍,为“立”创造条件;而“立”则可以提供新的发展方向和动力,使“破”具有更加明确的目标和意义。 现在,针对给出的选项,我们分析哪个是错误的: A. 应在“破”的基础上“立”: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因为破除旧的、不合理的东西,往往能为新的、合理的东西腾出空间。 B. 要先“破”后“立”,不能先“立”后“破”:这个观点是过于绝对化的。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以先立后破,比如先提出新的理念或方案,再逐步淘汰旧的。因此,这个观点忽略了“立”与“破”的灵活性。 C. “立”是目的,“破”是手段:这个观点在多数情况下是成立的。我们往往通过“破”来达到“立”的目的,但也要注意,“破”本身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实现目标的手段。 D. “立”与“破”是对立统一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它强调了“立”与“破”之间的辩证关系。 综上所述,错误的说法是B:“要先‘破’后‘立’,不能先‘立’后‘破’”。因为这个观点没有考虑到“立”与“破”在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和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