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心疗法,又称为“个人中心疗法”或“罗杰斯疗法”,是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卡尔·罗杰斯(Carl Rogers, 1902-1987)创立的一种心理治疗方法。该方法基于人本主义心理学理论,强调以当事人(或称为受辅者、患者)为中心,治疗者通过创造一种宽松、接纳和理解的氛围,让当事人自我发现、自我认识,并调动其内在的力量去解决面临的问题。 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1. **非指导咨询(1940—1950年)**:罗杰斯在《咨询与心理治疗》一书中提出此阶段的理论,主张以接纳和说明为主要技术,强调治疗者创造一种宽松的气氛,使患者认清自己和自己的生活环境。治疗者避免使用外部参照点的指导技术和程序,而是依靠患者自身的成长动机。 2. **受辅者中心疗法(1951--1957年)**:罗杰斯首次用“受辅者”代替“患者”这一术语,强调受辅者是他们自己最好的专家,具有找到解决自身问题办法的潜能。治疗者的任务是促进受辅者探讨自己的思想和情感,自己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3. **经验疗法(1957--1970年)**:罗杰斯提出了治疗者态度的关键要素,即促进受辅者人格改变的充要条件:无私的诚实、无条件积极关怀和准确的同理心。治疗的焦点转向治疗者表达自己在治疗中的即刻感受。 4. **整体疗法(1970--1985年)**:此阶段强调治疗者作为有思想、价值和情感的个人身份介入治疗过程,并鼓励以折衷的精神运用多种方法。1974年,罗杰斯将其正式命名为“当事人中心疗法”,标志着“罗杰斯疗法”的最终形成。 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基本假设是,只要给当事人提供适当的心理环境和气氛,他们自己就能发挥潜能,改变对自己和他人的看法,产生自我指导的行为。治疗过程强调治疗者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相互接受的关系,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逐步克服自我与理想间的不协调,接受和澄清当前的行为和情绪问题,达到自我治疗、自我成长的目的。 总之,当事人中心疗法是一种非指导性的心理治疗方法,旨在通过当事人的自我发现和自我探索,促进其自我实现和心理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