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这些选项以评估哪一个在使用目的引导法对产品(椅子)的创意梳理时不恰当时,我们首先要理解目的引导法的核心概念:它主要关注于产品的基本功能和目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创意开发和设计决策。 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选项: A. 为使用者提供舒服的“坐”的方式:这个选项与椅子的基本功能和目的直接相关,即提供一个舒适的坐的地方。这是目的引导法的一个典型应用,因此A选项是恰当的。 B. 由现象到原理再到现象,是发现事物规律和原理的有效方法:这个选项虽然描述了一种有效的科学或哲学探究方法,但它并不直接对应于目的引导法在产品创意梳理中的应用。目的引导法更侧重于从产品目的出发,而不是从现象或原理开始。然而,B选项本身并没有错误,只是在这个特定的上下文(使用目的引导法梳理椅子创意)中不那么直接相关。 C. 为扩大使用效用,改成“容纳使用者的身体使其静止”:这个选项实际上改变了椅子的基本功能和目的。椅子的主要目的不仅是容纳使用者的身体使其静止,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舒适和支持性的坐姿。因此,C选项错误地扭曲了椅子的设计目的,这在目的引导法下是不恰当的。 D. 要确定设计的目的,椅子要实现的效用是“为使用者提供‘坐’的支撑”:这个选项清晰地界定了椅子的设计目的和效用,即提供一个“坐”的支撑。这是目的引导法的直接应用,因此D选项是恰当的。 综上所述,选项C“为扩大使用效用,改成‘容纳使用者的身体使其静止’”是在使用目的引导法对产品(椅子)的创意梳理时不恰当的。这个选项错误地扭曲了椅子的基本功能和设计目的。

点赞(0)
×
关注公众号,登录后继续创作
或点击进入高级版AI
扫码关注后未收到验证码,回复【登录】二字获取验证码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