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造业企业发生的业务中,需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已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但已计入当期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企业已经计入当期费用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这一标准,超出部分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假设某制造业企业本年税前列支招待费99,918元,而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限额为4,241.71元(营业收入的5‰与实际发生额的60%两者中取小值),那么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676.29元(99,918元 - 4,241.71元)。 2. **支付并已计入当期损失的各种税收滞纳金、罚款**:税收滞纳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已经支付并计入当期损失的这些费用,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如果企业支付了税收滞纳金220.57元或车子罚款1100元,则这部分费用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可能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还包括: * **不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未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除税法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纳税调整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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