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探讨关于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时,首先需要理解不同的商品和情况下,这些押金是如何计税的。 我们逐项看看这些选项: A. 一律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这个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包装物押金都会直接并入销售额来计税。特别是对于非酒类商品,如果包装物押金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归还,这部分押金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B. 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律并入销售额计税 - 这个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并入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 C. 对逾期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 - 这个选项也是正确的。对于除酒类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如果包装物押金逾期未归还,那么这部分押金需要并入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 D.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这个选项同样正确。对于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这部分押金是需要并入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的。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选项A的说法“一律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不正确的。因此,正确的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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