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抵扣时间限制,存在以下详细规定: 1. **抵扣的基本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其中,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抵扣的时间限制**: -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传统规定中(在您提供的信息背景下),存在“90天内”这一说法,意味着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 然而,根据最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有效期为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这意味着超过360天,即使符合其他抵扣条件,也将无法抵扣。 3. **特殊情况的考虑**: -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真实交易但增值税抵扣凭证因客观原因逾期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审核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当尽量在开具之日起的360日内进行认证和申报抵扣,以避免超过规定时间而丧失抵扣的权利。此外,考虑到法律法规可能会随时更新,建议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查阅最新的税务法规。

点赞(0)
×
关注公众号,登录后继续创作
或点击进入高级版AI
扫码关注后未收到验证码,回复【登录】二字获取验证码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