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7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大智慧造假确实引发了一系列民事赔偿案件。关于投资者诉大智慧终审胜诉后,法院判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补充赔偿责任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 1. **连带赔偿责任的定义**: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形式强调的是责任人之间的无差别性,任何一个责任人都需要对整个赔偿负责。 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角色**:在大智慧造假案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其参与造假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与大智慧公司共同侵犯了投资者的权益。因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公司一样,需要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依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在判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法院可能考虑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造假行为中的参与度、过错程度以及其行为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等因素。 4. **补充赔偿责任与连带赔偿责任的区别**: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赔偿的责任。而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已经直接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因此其应当与大智慧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仅在大智慧公司无法完全赔偿时才承担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补充赔偿责任,主要是基于其在造假行为中的参与度、过错程度以及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等因素的考虑。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中介机构参与上市公司造假所面临的惩罚局面的态度,同时也对所有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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