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停车位管理办法,以下是根据参考文章整理的清晰格式和内容: 一、总体原则 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应基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考虑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局。 2. 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停车位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停车位建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安全便民、智能高效: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注重安全性和便捷性,同时推进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二、规划与建设 1. 专项规划: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公安等部门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 建设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制定相应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3. 投资与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经营。 三、使用与管理 1. 停车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 收费管理:停车场经营者应安装自动收费系统或使用移动支付等方式进行收费管理,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3. 安全管理:停车场经营者应加强安全管理,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巡逻检查等,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4. 智能化与信息化:推进停车服务的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引导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四、违规处理 1. 口头警告与驶离: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 罚款与拖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责任分工 1. 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2. 其他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六、倡导与监督 1.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众采用合理用车、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停放需求。 2. 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等行为进行举报,共同参与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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