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 * **定义**: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立法主体**:主要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内容**:地方性法规主要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 二、制定行政规章 * **定义**: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 **内容**:行政规章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管理的具体事项,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和细化,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行政立法的其他特点 *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综上所述,行政立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在立法主体、内容和程序上均有所不同,但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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