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建立和完善认证失信“黑名单”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依法对严重失信的认证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这一职能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认证监管方面的广泛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开展认证机构、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实验室(以下简称认证从业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从业机构的违法行为。 * 开展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 开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 负责其他认证活动监管和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在建立和完善认证失信“黑名单”制度方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依法将严重失信的认证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列入失信名单,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措施,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 同时,为了鼓励失信主体积极改正错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对于已经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主体,如果其能够积极履行义务并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从而从失信名单中移出,恢复其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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