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情形分析 本案涉及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农业农村局联合对鑫洋农贸市场进行的突击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店(猪肉摊位)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具体问题分析如下: 1. **未加盖检疫章的鲜猪肉**:猪肉摊位经营的猪肉未加盖检疫合格章,这是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重要标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有进入市场的肉类产品必须经过检疫,并加盖合格印章。 2. **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猪肉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进一步证实了其销售的猪肉未经合法检疫程序。 3. **购进私宰猪肉**:当事人李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他人私宰的鲜猪肉,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4. **货值金额与数量**:李某购进的猪肉共计845斤,购进单价为8.5元/斤,货值金额为7182.5元。这些信息对于确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处罚金额具有重要意义。 ### 处罚及依据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及依据如下: 1.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没收李某违法经营的845斤未检疫鲜猪肉。 - **罚款**:鉴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7182.5元),根据同一条款,应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金额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后续建议 1. **加强市场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继续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力度,定期对市场内食品经营摊位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2. **宣传教育**:向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科学消费。 3. **完善溯源制度**:建立健全猪肉等肉类产品的溯源制度,确保肉类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链条可追溯,便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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