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在所有涉及人类被试的试验中,不可以使用强迫、欺骗或利诱等手段使被试人参与试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受试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确保受试者在充分知情且自愿的情况下参与试验。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的规定,为了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必须依法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同时,在进行临床试验之前,必须向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的目的、用途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需要获得他们的书面同意。这意味着,受试者必须在充分了解试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试验,而不得受到任何强迫、欺骗或利诱的影响。 此外,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也明确反对在涉及人类受试者的试验中使用强迫、欺骗或利诱等手段。例如,《赫尔辛基宣言》等国际伦理准则强调,医生或研究人员在获得受试者参与研究项目的知情同意时,必须特别谨慎,确保受试者是在充分知情且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我国规定在所有涉及人类被试的试验中,不可以使用强迫、欺骗或利诱等手段使被试人参与试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尊严,确保临床试验的合法性和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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