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道定义判断类型的问题,旨在识别哪种行为不属于“一稿多投”。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稿多投”的定义:它通常指的是作者将自己的同一篇作品或内容相近的多个版本,在未经说明或未得到编辑部同意的情况下,同时或先后投送给两个或两个以上出版物社或期刊社的行为。 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选项内容: A选项(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类文稿报道过,再次发表论文):这里涉及的是新闻报道类文稿的再次发表。新闻报道往往具有时效性,且其重点在于传递信息而非学术研究的原创性。因此,当某个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被新闻报道后,相关研究者可能基于这些信息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并撰写论文进行发表。这种情况下,新闻报道与后续发表的论文在内容、目的和形式上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属于“一稿多投”。 B选项(作者把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文,在国际著作权公约缔约国的期刊上发表):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一稿多投”的原则,因为作者实际上是在不同语言环境下重复发表了同一篇作品的内容,只是语言形式不同。 C选项(作者把A文章分成B文章和C文章,然后把A、B、C三篇文章投递给不同的期刊):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一稿多投”,因为作者将同一内容拆分成多篇进行投稿,违反了学术诚信原则。 D选项(作者仅对文章题目做出改变,而结构和内容不做变化):这同样属于“一稿多投”的范畴,因为尽管题目有所变化,但文章的核心内容和结构并未改变,作者试图通过改变题目来规避“一稿多投”的限制。 综上所述,A选项(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类文稿报道过,再次发表论文)是不属于“一稿多投”的行为,因为它涉及的是新闻报道的再次利用和基于新闻报道的深入研究,与原始新闻报道在性质、目的和形式上均有显著差异。 因此,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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