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搞多投”的定义。一般来说,“一搞多投”指的是作者将自己的同一作品或者其表达形式稍作改动后,同时或先后发送给不同的出版物进行发表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学术规范和出版道德,因为它可能导致重复发表、版权争议和学术不端等问题。 现在,我们来逐一分析各个选项: A、重要会议的纪要和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再次发表。 - 这种情况下,纪要和共识性文件往往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其再次发表可能是为了更广泛地传播信息或作为历史记录。这并不构成“一搞多投”,因为这些文件并非某个作者的原创作品,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B、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本上再次发表。 - 这种情况属于论文的“双重发表”或“多次发表”的范畴,但它并不等同于“一搞多投”。在这里,论文是在同一种期刊的不同版本上发表,这通常受到期刊编辑部的严格控制,并可能经过特殊处理(如作为补充材料或翻译版本)。 C、非同一时段且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的情况下,投给其他刊物。 - 这个选项明确指出了作者在知道论文已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后,仍然将其投给其他刊物。这完全符合“一搞多投”的定义,即同一作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提交给多个出版物进行发表。 D、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发表后,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再次发表。 - 虽然这种行为可能引发版权或学术诚信的争议,但它并不完全等同于“一搞多投”。因为内部资料的发表范围有限,其再次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可能是为了更广泛地传播学术成果。然而,这通常需要经过适当的声明和授权。 综上所述,属于“一搞多投”的是C选项:非同一时段且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的情况下,投给其他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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