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县级机关、单位并不直接拥有法定的定密权。具体定密权限的分配如下: 1. **法定的定密权**:依据保密法直接享有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权力。这类权力主要集中在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则只能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2. **县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情况**:县级机关、单位并未被直接赋予法定的定密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县级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某项信息进行定密,且该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它们可以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若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则应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 **定密授权的机制**:为了灵活应对实际工作中的需求,保密法还设立了定密授权制度。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同时也是法定的定密授权机关,可以向其他机关或单位授予定密权。县级机关、单位在没有法定定密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动授权或自身提出定密授权申请的方式,获得授予的定密权。 综上所述,根据新《保密法》的规定,县级机关、单位并不直接拥有法定的定密权,但它们可以通过特定的途径和程序获得定密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定密工作。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确保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能够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层级机关、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工作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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