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以下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1. **未按认证规则进行现场审核**: - 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2. **冒名顶替行为**: - 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3. **伪造认证资料**: - 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 4. **认证证书内容严重失实**: - 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 5. **非法转让认证证书**: - 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 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认证机构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会严重损害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客观、真实的认证结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认证机构还应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确保认证对象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若发现认证对象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在确认相关情况后,及时采取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措施,并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 以上信息基于《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提供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行为规范的清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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