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方式的无理由退货条款进行准确理解。 首先,我们来看题干中的描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商品。” 接下来,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1. **远程购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确实,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在远程购物中的权益,防止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2. **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商品**:然而,这一规定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商品。该条款同时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括:(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还规定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综上所述,题干中的“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商品”是不准确的。虽然远程购物方式下消费者享有无理由退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货。 因此,针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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