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时间为**20日内**。这一规定来源于多个权威来源,包括考试资料网、百度教育以及定南县人民政府网等发布的相关信息。 具体来说,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在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后,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的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这是为了确保废旧放射源得到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此外,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并在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以确保废旧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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