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监管过程中,会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管手段以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和公平竞争。常见的行政监管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前监督**: - **政策制定与指导**: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和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事前的规划和指导,以避免潜在问题的发生。这种监督方式侧重于预防,旨在通过设定明确的规则来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 2. **事中监督**: - **现场检查与执法**:市场监管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场进行巡查,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现场检查可以直接观察到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 **伴随式执法**:部分市场监管部门会采取伴随式执法的方式,即监管人员与执法人员共同深入一线执法现场,对执法过程进行实时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事后监督**: - **案件处理与回访**: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同时,部分部门还会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纠正。 - **评估与总结**:对已完成的市场监管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分析监管效果和经验教训,为今后的监管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4. **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 - **针对特定问题**:针对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或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进行打击和治理。 - **跨部门合作**: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事项时,会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通过多部门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5. **信用监管**: - **信用信息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模块,依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这种方式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抽查比例和频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信用修复**:对于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但已及时纠正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会给予一定的信用修复机会,帮助其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综上所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监管过程中会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管手段以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监管形式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市场监管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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