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的时间期限,向其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具体来说,这一时间期限通常为**20日**。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废旧放射源得到妥善处理和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性污染和潜在危害。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完成废旧放射源的交回、返回或送交活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即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此外,备案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详细了解并遵守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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