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双重属性,学界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 一、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 该观点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资性或财产属性。但在网络社会中,个人数据具有经济价值,网络经营商会收集、利用、买卖这些数据,使得隐私权具有了物质属性。因此,网络隐私权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这种属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格权属性**: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它保护的是自然人在网络空间中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不受他人非法侵犯。这种保护是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体现了人格权的核心要素。 2. **财产权属性**:在网络环境中,个人数据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数据可以被用于市场营销、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多个领域。因此,网络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为一种财产权。当这些数据被非法收集、利用或泄露时,权利人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 ### 二、网络隐私权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否定财产权属性) 尽管有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财产权属性,但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尽管网络数据具有经济价值,但这并不改变网络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本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是人的尊严和价值,而非单纯的经济利益。因此,将网络隐私权等同于财产权或兼具财产权属性可能会削弱对其的保护力度。 ### 三、实践中的体现 在实践中,网络隐私权的双重属性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数据的收集、利用和泄露问题日益突出,这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更加重要。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来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数据的经济价值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企业开始通过收集、分析和利用个人数据来开展精准营销、风险评估等业务活动,这也使得网络隐私权的财产权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 综上所述,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双重属性问题,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但无论如何,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力度都是至关重要的。这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公众的网络隐私保护意识,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网络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