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百度纠纷一案,围绕百度公司是否侵犯朱某的隐私权展开,一审和二审由于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审判结果不同。以下是对该案一审和二审审判结果不同原因的分析: ### 一、案件背景 朱某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百度公司,指控百度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收集其上网信息,并在其不知情和不愿意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侵犯了其隐私权。朱某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 ### 二、一审审判结果及标准 1. **结果**: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百度公司侵犯了朱某的隐私权,判令百度公司向朱某赔礼道歉,并支付公证费,但由于朱某未能证明严重后果,法院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标准**:一审法院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百度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某信息,并在其不知情和不愿意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构成了对朱某隐私权的侵犯。 ### 三、二审审判结果及标准 1. **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百度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并未侵犯朱某的隐私权,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标准**:二审法院认为,百度个性化推荐服务并未识别出用户的真实身份,其收集和推送的信息终端是浏览器,而不是具体个人。虽然百度利用跟踪技术提供了个性化推送服务,但其并未直接向合作方披露用户信息。因此,这类上网轨迹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既然不是个人信息,也就更谈不上隐私。同时,个性化推荐服务具有协助互联网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功能,用户在享受免费且便捷服务的同时,应对该项技术持一定的宽容度。 ### 四、审判结果不同的原因分析 1. **裁判标准不统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定义及保护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一审法院更侧重于保护用户的隐私权,而二审法院则更侧重于促进信息的自由利用。 2. **对互联网技术的理解不同**:一审法院可能更关注互联网技术对用户隐私的潜在威胁,而二审法院则更看重互联网技术在信息过滤和个性化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3. **法律适用存在差异**:一审和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例如,二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利用网络公开个人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特征,而一审法院则可能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 ### 五、结论 朱某诉百度纠纷一案一审和二审审判结果的不同,主要是由于裁判标准不统一、对互联网技术的理解不同以及法律适用存在差异所导致的。这一案例也反映出在互联网隐私权保护问题上存在着不少争议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审判依据。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官培训和指导,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能力,以减少因理解差异导致的裁判不统一问题。

点赞(0)
×
关注公众号,登录后继续创作
或点击进入高级版AI
扫码关注后未收到验证码,回复【登录】二字获取验证码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