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是基于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发展和延伸。以下是通过引用学者观点来具体论述的“网络隐私权概念”: ### 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这一概念起源较早,早在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其论文《隐私权》中就首次明确提出了隐私权,即“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和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我国大部分专家、研究学者把隐私权归为人格权的一种。例如,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于个人信息资料以及私人空间可以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利。 在此基础上,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有学者从狭义角度进行定义,认为网络隐私权仅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然而,更多学者倾向于从广义角度理解网络隐私权,认为其涵盖了隐私权的所有内容,包括传统隐私权在网络中的表现形式。 ###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学者们普遍认为,网络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 **空间隐私的拓展**:网络隐私权不仅包括对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的支配权,还包括对网上个人数据、个人网络活动和个人网络领域的支配权。这使得网络隐私权比传统隐私权更加广泛和多元化。 2. **侵权行为的易发性**: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流通性等特点,网络隐私权一旦受到侵犯,其传播速度和危害结果往往难以预计。这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变得尤为困难。 3. **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网络的虚拟性为侵权者提供了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使得侵权主体和手段的界定变得困难。即使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之快,等证据消失后用户往往仍处于茫然的状态。 ### 三、网络隐私权的性质 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性质,学界存在三种主要观点: 1. **财产权说**:部分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他们认为网络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使用价值和收益价值,如果否认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然而,这种观点过于强调网络隐私权的财产性特征,却完全否定了其人格权的特征。 2. **双重性质说**:部分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他们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但在网络社会中,个人数据具有经济价值,隐私权因此具有了物质属性。这种观点既看到了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内涵上的拓展,又看到了其对传统隐私权的继承。 3. **人格权说**:部分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项新的人格权,而是立足于传统隐私权的理论,适当的对内容进行扩充,其本质还是一项人格权。这种观点拘泥于传统的隐私权理论,忽略了网络隐私权是网络环境下传统隐私权在内涵上的拓展。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它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并呈现出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新特点。为了保护网络隐私权,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网络监管和技术手段的应用,同时提高公众的网络隐私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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