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陈起行在《资讯隐私权法律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一文中**,将网络隐私权表述为“资讯自决权,指每个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个人资料交付与供使用”。在这篇文章中,他进一步阐释了资讯自决权的法律属性,认为它是现代个人隐私内容保护制度的重要机制之一,体现了个人对其隐私内容的自决权利。 此外,也有其他学者如彭礼堂、饶传平等人在相关法学评论文章中指出,隐私权的内涵已从消极被动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人格性权利发展为积极能动的“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的权利,即资讯自决权,这一权利兼具人格和财产属性。 综上所述,将网络隐私权表述为“资讯自决权”的学者及文章为: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律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这一表述揭示了网络隐私权的核心内涵,即个人对其隐私信息的自主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