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前医疗机构使用醋山甲是否违法需分阶段判断:2020年6月前不违法(符合特定条件时),2020年6月后违法(除非符合新规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 **一、2020年6月前:穿山甲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合法使用需满足前置条件** 1. **法律依据** 根据198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穿山甲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此时《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 -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例外情形**: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2. **药用合法性** - **定点医院制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8年发布《关于确定使用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原材料定点中医医院的通知》,明确仅定点中医医院可合法使用穿山甲原材料(包括醋山甲),非定点医院不得使用。 - **专用标识要求**:2008年林护发〔2007〕242号文件要求,含穿山甲片的成药和产品需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方可流通。2013年林护发〔2013〕174号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专用标识加载范围为“中成药、规格包装的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和其他重要产品”,且中药饮片仅限“3克、5克、6克、9克、10克”5种规格。 3. **结论** 若医疗机构为定点医院,且醋山甲产品符合以下条件,则使用合法: - 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加载专用标识; - 符合定点医院使用范围。 **否则,使用醋山甲即属违法。** ### **二、2020年6月后:穿山甲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全面禁止商业性利用** 1. **保护级别调整** 2020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穿山甲属所有种保护级别调整为国家一级,严格限制其利用。 2. **药用政策变化** - **2020年版《中国药典》移除穿山甲**:虽未取消药用标准,但临床使用受到更严格限制。 - **全面禁止交易**: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明确禁止非法交易穿山甲及其制品。 3. **结论** 2020年6月后,**除非符合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形并经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医疗机构使用醋山甲均属违法。 ### **三、典型案例佐证** 1. **民勤县中医诊所案(2024年查处)** - 该诊所于2016年购进醋山甲,2017年及2024年售出部分产品,2024年被查获剩余70克。 - **处罚依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 **处罚结果**:没收醋山甲70克、违法所得540元,罚款11000元。 - **说明**:即使购进行为发生在2020年前,但持续销售至2024年,仍因违反现行规定被处罚。 2. **泸州市纳溪区诊所案(2024年)** - 诊所销售无专用标识的炮山甲(醋山甲),涉案货值1200元。 - **处罚依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销售无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制品。 - **处罚结果**:没收炮山甲60克,罚款2400元。 - **说明**:2020年后,未加载专用标识的穿山甲制品均属违法。 ### **四、总结** - **2020年6月前**:医疗机构使用醋山甲需满足定点医院、专用标识、省级批准等条件,否则违法。 - **2020年6月后**:穿山甲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除特殊科研用途外,医疗机构使用醋山甲均属违法。 - **核心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药品管理法》《中国药典》及相关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