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6月前,单位若使用醋山甲(穿山甲制品)生产黑膏药,将面临以下处罚**: 1.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第12号公告,穿山甲自2020年6月起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且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禁止销售和使用。若单位在2020年6月前使用醋山甲生产黑膏药,其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具体处罚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监管部门将没收单位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黑膏药)及违法所得。 -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或使用禁止性原料的,罚款幅度为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幅度为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若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按五万元计算。 - **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时,可能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员,可能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能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 **裁量因素**: 处罚金额需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单位配合调查情况综合裁量。若单位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因生活困难等情形,可能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