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与演变可以大致分为清末、民国和新中国三个时期。 在清末时期,我国开始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活动。1911年底,民法典起草工作完成,形成了《大清民律草案》。这个草案包括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虽然由于历史原因,这个草案并未正式颁行,但它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进入民国时期,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民法》。历时三年,民法五编相继完成。这五编分别为总则编、债编、物编、亲属编、继承编。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制定,一方面受到了社会经济生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到了帝国主义逼迫中国进行民事立法的客观要求的影响。此外,还有《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制定的丰厚基础。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引入了公序良俗、所有权相对和过错责任等原则,体现了民事立法的进步。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活动。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四次民法典编纂。在新中国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民事活动的实际需求,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民事立法经验。 总的来说,近代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与演变是一个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和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自身法律体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民事立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体系,为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