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在我国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这里的“安全隐患”主要指的是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值得注意的是,已经确认为假药或劣药的药品,并不适用于召回程序。 药品召回主要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主动召回是药品生产企业自行决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召回;而责令召回则是在药品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评估后,认为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且药品生产企业未主动召回时,由监管部门责令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召回。 关于药品召回的分级,主要是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来划分。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三级: * 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或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情况。 * 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或已经引起暂时或可逆的健康危害的情况。 *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情况。 不同等级的药品召回对召回时间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药品安全隐患越严重,要求的召回时间越短。 药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药品召回义务,及时、有效地消除药品安全隐患,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同时,药品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药品召回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药品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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