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案例,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即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药品一旦过期,其药效和安全性就无法保证,甚至可能对患者产生危害。因此,这种行为涉及到了药品安全和患者权益的问题。 其次,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于过期药品,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和销售。在这个案例中,尽管大部分过期药品在正常消耗中在近效期前使用完毕,但仍有部分药品被患者使用,且未能成功召回,这明显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关于该案件的定性,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医院作为药品的使用单位,未能妥善管理药品,导致过期药品被使用,已经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医院启动召回程序后未能成功召回过期药品,也表明了其在药品管理方面的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件应当定性为医院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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