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任何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都不得销售和使用。这是为了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对于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双氨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这一案件,首先,可以确定该医院存在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 过期药品的使用不仅可能降低药效,还可能带来不良反应,增加用药风险,因此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基于以上分析,该案件应定性为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2.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对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的处罚应考虑以下方面: 首先,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使用的药品货值金额一定倍数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应根据货值金额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其次,鉴于该医院在发现问题后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在一定时间内尽力召回过期药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医院改正错误的积极态度。然而,由于未能成功召回全部过期药品,说明其在药品管理和使用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 因此,在处罚时,可以综合考虑医院的改正态度和药品管理漏洞,对医院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除了罚款外,还可以责令医院加强药品管理,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同时,可以要求医院公示此次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总之,对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的处罚应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也要考虑到医院改正错误的积极态度和今后的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