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方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与被投资单位处理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会计处理基础**: - 当投资方全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 对于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额部分,投资方需按比例进行确认,并在处置时按被投资单位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2. **不能结转损益**: -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定类型的其他综合收益,如“设定受益计划,重新计量其净资产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时不能转入损益,而是应在权益内部进行结转。 - 此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所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时也会结转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不是直接计入损益。 3. **处理步骤**: - 首先,投资方需要明确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的来源,即它是否来源于“设定受益计划,重新计量其净资产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特定类型的项目。 - 其次,根据被投资单位的资产或负债处理方式,投资方需采用相同的基础对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 最后,在不能结转损益的情况下,投资方需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在权益内部进行结转。 通过上述步骤,投资方可以确保在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对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处理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又能准确反映其经济利益的实际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