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一个审判员是否能组成合议庭,主要取决于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以下是详细分析: 1. 审判人员的组成规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单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 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 - 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基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如下: *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审判员不能单独组成合议庭,而是需要与其他审判员或陪审员一起组成人数为单数的合议庭。 * 然而,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审判员可以独任审理,此时不组成合议庭。 因此,一个审判员能否组成合议庭取决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对于非简易程序案件,一个审判员无法单独组成合议庭;而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则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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