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来一一分析每个选项: A. 一律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通常是不立即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只有当这个押金逾期未退还,或者特定产品(如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达到某些条件时,才会并入销售额。 B. 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律并入销售额计税 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因为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具有特殊性,按照税法规定,无论是啤酒、黄酒还是其他酒类,只要是对其包装物收取的押金,通常都需要并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增值税。 C. 对逾期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 这个说法也是正确的。当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未退还给消费者时,这部分押金就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D.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这个说法同样是正确的。根据税法规定,除了啤酒和黄酒之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包装物押金都需要在收取时并入销售额中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选项A“一律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不正确的描述,因为它没有考虑到税法中关于包装物押金何时并入销售额的具体规定。 答案:A.一律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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