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考察的是对增值税纳税人确定原则的理解。我们逐一分析各个选项来确定哪个表述是不正确的。 A选项: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个选项中的描述与规定一致,即“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对于代理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这意味着,对于代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是海关完税凭证上列明的收货人或报关单位,而不是代理公司。因此,B选项“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表述是正确的。 C选项:根据资管产品增值税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意味着,无论资管产品本身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其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人来承担。所以C选项的描述是正确的。 D选项:对于建筑企业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情形,税法规定应当由第三方(即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而D选项却表述为“由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这与税法的规定不符。 综上所述,D选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因此,答案是D:“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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