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这个关于个人所得税中财产租赁所得的问题时,我们需要逐一审视每个选项,以确定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选项:“财产租赁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人为一次”。这个说法是不完全准确的。虽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是简单地以“每次取得的收入”为准。实际上,还需要考虑收入中可能包含的税费、修缮费用等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扣除。因此,A选项的表述过于简化,不准确。 B选项:“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中的“财产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C选项:“转租房屋情形下,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从转租收入中扣除”。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在计算转租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以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转租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包括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水电费、维修费等。这意味着,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确实可以从转租收入中扣除,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财产租赁所得一律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个说法虽然指出了财产租赁所得的一个税率特点,但并不全面。虽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的税率为20%,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纳税人每次取得财产租赁所得不超过4000元时,可以扣除800元的费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可以扣除20%的费用,然后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税款。因此,D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不准确。 综上所述,C选项“转租房屋情形下,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从转租收入中扣除”是正确的。这个选项准确地描述了个人所得税中财产租赁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关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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