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县级机关、单位**并不直接拥有法定的定密权**。 具体来说,法定的定密权是指依据保密法直接享有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权力。根据保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才具有这样的权力。其中,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则只能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县级机关、单位并不属于上述具有法定定密权的范围。然而,它们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确实需要确定国家秘密,可以通过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定密授权的方式获得授予的定密权。这种授权是基于特定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的,并非县级机关、单位本身固有的权力。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县级机关、单位没有直接的定密权,但如果它们在工作中接触到了已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并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派生定密(即根据原始秘密事项确定新的秘密事项),那么它们仍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派生定密,但密级的确定必须与原始秘密事项的密级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县级机关、单位并不直接拥有法定的定密权,但可以通过申请定密授权或进行派生定密的方式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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