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比较认同赵华明关于网络隐私权定义的观点,主要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 一、定义全面且具体 赵华明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不仅涵盖了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还明确指出了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权利。这一定义全面且具体,既体现了网络隐私权的核心内容,也突出了其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性。 ### 二、强调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赵华明的定义特别强调了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这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体现了法律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新问题的及时回应。 ### 三、包含禁止泄露敏感信息的规定 赵华明的定义中还包括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如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个人的名誉和尊严,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害。 ### 四、与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相契合 赵华明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与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知情权、独立支配权、保护请求权)相契合。用户有权知道自己的网络隐私权利,能够独立支配自己的信息,并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享有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这一观点有助于增强用户的隐私保护意识,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赵华明关于网络隐私权定义的观点全面、具体,且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律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新问题的回应。因此,笔者比较认同这一观点。